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咸阳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咸阳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咸阳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重要子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咸办字〔2023〕111号)》相关规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陕国资发〔2023〕92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含所属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指:市城发集团本部投资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市属企业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视同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般投资项目指重大投资项目限额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营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全市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依法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着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制度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咸阳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重要子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咸办字〔2023〕111号)》和监管要求动态调整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市属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对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市属企业其他一般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备案管理。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市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当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不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将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及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重大投资信息告知义务。企业与各级政府(机构)、投资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重大投资项目意向协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和其他重要工程关键节点等信息,应当在事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造成停工或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同步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的,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投资收益、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履行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经市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在市国资委已履行审核程序的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审核投资的10%;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市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设立公司,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对监管企业设立公司实施事前监管的有关要求,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重点从主业方向、必要性、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盈利的市属企业,在批准的主业范围外,根据落实咸阳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和市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可上报拟培育发展1-2个与主业相关或相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执行),经市国资委认定同意后,相关领域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培育发展期间视同主业管理,发展成熟后可申请调整为主业。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流程。企业在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前应当征求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法律顾问意见。不得在投资项目已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市属企业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开展中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市属企业应将投资项目再决策、中止、终止或退出项目的原因、造成损失及补救措施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2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做好从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资料收集、立卷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市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主业中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市属企业,禁止参与非自有土地竞拍、开发,存量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追加投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原则上应当与省市有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发,严防行业投资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咸阳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咸国资发〔2020〕107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执行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将采取监管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责令限期整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投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咸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咸国资发〔2020〕87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制度办法或文件中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咸阳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1、不符合国家、省、市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省、市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超过企业年度投资额10%的非主业单个投资项目;
8、主业中无房地产业务的市属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9、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境外投资的项目,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
附件2
投资事项相关业务清单
一、市国资委投资监管职责清单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情况;
(六)组织开展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市属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含境外投资项目)审核重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 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对我市及本企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
(三) 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
(四) 是否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防控报告;
(五) 是否已履行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 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 项目融资方案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债务水平相适应;
(八) 其他涉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三、市国资委设立公司审核重点
(一)成立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前期决策资料;
(四)计划投资总体情况,投资方向和目的;
(五)资金来源、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企业投资主体责任清单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六)履行投资信息、重要事项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追究所属企业相关责任人违规投资责任。
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清单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应当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六、重大投资项目(含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报送材料清单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法律审核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材料清单
(一)计划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企业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企业负债率的影响;
(四)投资结构分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七)后评价工作计划。
各级次企业汇总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上报。
八、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清单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及结果运用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各级次企业汇总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上报。
附件3
咸阳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审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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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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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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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注:包括项目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和投资情况(金额、资金来源)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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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 料清单 |
注:报送材料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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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与 承 诺 |
注:包括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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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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