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根据《陕西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陕办发[2018]3号)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有关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陕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坚持源头治理,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各项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成为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五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及纠错机制。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推进学法用法,落实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水平培训考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进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及总法律顾问设置写入公司章程。
(二)加强对法治国企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创造条件保障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带头依法依规决策,推进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五)推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董事会选聘总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建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六)定期听取案件管理情况汇报,建立研究、协调、督办和整改机制,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
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董事长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职责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
第七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各项制度,确保企业活动有章可循,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各项制度。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经营管理的问责机制。
(四)推动企业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入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构建覆盖企业经营管理全领域、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推进提升法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提高法治文化建设水平。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和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省属企业党委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应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