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控制企业担保风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担保现状,现就切实加强担保事项管理,防范担保风险通知如下:
一、明确担保管理责任
市属企业是担保事项的责任主体。按照管资本为主和“放管服”的要求,市国资委将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不再直接批准或备案市属企业担保事项。市属企业要切实承担担保事项的管理职责,明确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决策程序和风险管控制度,明确担保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债务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措施,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担保行为进行认真研究、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统计和分析担保情况,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担保事项。
各级子企业担保事项由市属企业集团(一级企业)负责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二、规范担保范围
各企业要从严控制担保事项,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不得为非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按持股比例由全体股东为参股企业担保的除外。
(二)严控市属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市属企业之间确实需要提供互保的,须经担保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并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市属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三)切实加强内部担保的管理。企业向本企业各级股权多元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责”原则,按其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严格审批和管理母子企业之间、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提供超比例担保的,应当要求其他未按比例承担担保义务的股东向超比例担保的股东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可以参照市场化费率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向非全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收取担保费用。
对因正常经营业务发生的,与具体销售业务相关的,为客户、供应商等提供的担保,银行为客户开具保函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等,各企业要密切关注经营风险。
三、控制担保规模
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市属企业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40%;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0%。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超过以上限额的,或者市属企业向非市国资委控制的经济主体形成的担保、不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担保以及超股权比例提供的担保,应由市属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密切关注其担保风险,积极釆取措施,设方降低担保金额和担保风险。
四、严控被担保人条件
市属企业在担保事项决策和审批前,必须认真开展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严禁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项目,以及高风险(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的投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审慎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的诉讼案件或潜在的重大纠纷,预计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被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其他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情况。
五、强化反担保保障
各企业应强化法人财产权独立和反担保物权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意识,将反担保措施作为提供对外担保的必备要件。被担保人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反担保的,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釆用保证作为反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等作为反担保方式的,抵押、质押物必须是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抵押、质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各企业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部审批流程,跟踪监控措施,要将重大担保事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进一步健全全面风险防控机制。在担保事项决策、审批环节,应严格流程,规范运作,进行充分的专项调查,重点审查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物及资产的价值,可建立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实财务、法律风险评估。在担保事项跟踪、监控环节,应落实专职部门责任,强化风险识别、预判和控制,及时跟踪被担保人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及债务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担保损失时应及时采取解除担保、追加反担保、追偿等措施降低担保风险。各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充分披露担保情况,在发现担保风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担保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将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重要内容,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加强责任追究。市属企业要建立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对子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按照《咸阳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严肃追责。
咸阳市国资委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