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推进专业化、复合型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4号)《咸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咸办字〔2011〕56号),参照陕西省国资委《省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19〕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建设依照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对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行权履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不含其他股东委派的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市属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一般按3-13人设置,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及股东董事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市属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国有控股公司应有一定比例外部董事。
第六条执行董事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任命或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战略规划、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合规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的工作规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按规定产生。董事会任期原则上与董事任期一致,应当按时换届。
第三章 董事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服从国资国企改革大局,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能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拥有企业战略规划、创新发展、国际化经营、财务会计、资本运作、风险管控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四)具有相当规模企业的领导经验;或者累计8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且履职业绩突出;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职业声誉;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
(六)具有正常履职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向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反映有关情况和征询有关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保守秘密;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五)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充分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表决或发表意见;
(六)关注公司事务,对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特别是可能产生重大损失或重大经营危机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警示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必要时提供专项报告;
(七)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八)如实向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
(九)接受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定,并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投资管理制度;
(三)制订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案、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十)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由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内部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十七)在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一定金额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和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十八)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九)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制衡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十六条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业委员会、董事长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改革发展负主要责任。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原则上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省市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
(三)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规定,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数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代表董事会向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有关要求, 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市国资委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指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事先经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董事会在重大决策中应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审议。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合法性。董事会决策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凡应由董事会会议决策的事项而未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每年度按计划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会议是指经特定主体提议、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
(二)市国资委(股东会)认为有必要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和其他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监事会成员应列席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附有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由该董事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外部董事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议题情况可派人列席会议,并可在会前、会后就有关情况与企业交换意见。董事会认为需提前沟通的议题,应在会前由董事长向市国资委报告,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规定的应当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审议方式。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也不得采取通讯审议方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且未就董事会未审议事项发表表决意见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其所代理的委托人的表决事项,视为有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管理董事会决策过程,通讯审议方式表决时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记录手段。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出席、缺席、列席及委托表决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及相应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决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或传签决议形成的日期;
(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
(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以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送达每位董事。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若对会议决议有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会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若董事既不签字,又未同时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应当列席党委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研究公司治理政策、制定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定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协助董事长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九)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改进完善董事会及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会及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考核评价按照任职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商其他股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职工董事考核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董事会主要采取审议报告、股东评价、查阅资料、群众测评等方式,考核评价董事会履行职权情况;对董事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查阅履职台账和会议记录、董事会评议、多维度测评等方式,考核评价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评价要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董事会有效性的主要指标是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董事会规范性的主要内容是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决策效果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和监督管理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董事考核评价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董事评价要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六条考核评价结果向董事会及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续任(聘)、免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建立董事会向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以及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述职制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市国资委要求,于次年元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签发。报告应包括董事会运行情况、执行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企业经营及改革发展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分配情况、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及上年度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董事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上半年以及年度履职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学习、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对董事会的评价以及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等情况。日常工作中,还应对董事会违反政策法规或可能存在损害股东、企业或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进行专项报告,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职工董事每年度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并报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备案。
第五十条 畅通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经理层成员身份转换通道,经考核优秀的董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任其他领导职务。
第九章 董事的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一条 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五十三条 执行董事薪酬按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董事薪酬为税前收入,在支付董事薪酬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
(二)在董事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出资人或者任职企业利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报告的重大情况、反映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七)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或在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次数少于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
(八)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负有责任的董事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解聘等处分: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不执行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复意见的;
(四)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董事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须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 鼓励董事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担当作为,对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失误,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可以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其责任。
第十一章 解除董事职务
第六十二条市属企业董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六十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任期届满不再续(聘)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三)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擅自离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承担个人责任的;
(七)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八)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受到责任追究,应当予以解聘的;
(九)长期不履行职责或未达到履职时间要求的;
(十)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市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十七条 董事解聘、辞职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外部董事任职、选聘选派、职责权利义务、履职管理等按照《咸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少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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